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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投标保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时间:2024-09-20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管理机制,我局草拟了《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投标保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2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信函地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道园博大道289号黄石市民之家四楼。

2.联系人:阮宙,联系电话:0714-6209352。

3.电子邮箱:2147265635@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投标保函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附件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投标保函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维护投标秩序,保证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依法收退。在不限制投标保证金多种方式缴纳的基础上,为降低投标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上级有关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投标保函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通过入驻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函出具机构”)发出申请,保函出具机构以为投标人提供保证为目的向招标人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投标担保凭证或保证保险凭证,包括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等,与纸质保函保单、现金投标保证金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仅为连接黄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与保函出具机构内部业务办理系统的信息数据桥梁,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不涉及电子投标保函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收费等具体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保函出具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有完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偿付能力,信用良好的,入驻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保函出具机构应当符合银行保险行业监管、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等部门有关开展保证业务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发运维单位及入驻的保函出具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子投标保函服务工作。

第七条  除保函出具机构在办理具体电子投标保函业务按规定收取费用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保函服务系统建设开发运维单位不对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投标人所申请的电子投标保函仅限当次交易项目 (标段/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有多个标段的交易项目,投标人应按标段分别申请电子投标保函。

第九条  投标人通过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自主选择电子投标保函出具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任何方式干预投标人选择。

第十条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编制对接技术标准,并向申请对接的电子投标保函出具机构公布。按照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符合入驻条件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均可申请对接入驻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第十一条  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发运维单位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审核申请入驻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是否具备入驻条件。并与通过审核入驻的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申请对接入驻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会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偿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应建有电子保函业务系统,具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和招投标相关业务电子保函的服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受理电子投标保函申请、在线签发电子投标保函、向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实时推送电子投标保函数据、电子投标保函在线验真、接受在线理赔申请及更新理赔状态等服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的电子保函系统应当满足《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对接技术标准》,能够与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接,开展电子投标保函服务。

(四)应保证所开具的电子投标保函应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电子投标保函有效期内承担法律责任。电子投标保函内容需符合国家发布的政策规范要求,不得设置特殊的免赔条款,见索即付。

(五)申请入驻的银行机构须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批准设立的县(市、区)级分支行(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得到总行或省分行授权在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电子投标保函业务。

申请对接入驻的担保机构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获得开展保函业务的相关经营许可,能够开展非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申请对接入驻的保险机构须为经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取得总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资格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生效后,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发运维单位协助保函出具机构按照标准接口做好保函出具机构电子保函业务系统与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对接入驻,通过测试并达到技术、安全要求的方可上线运行。

第十四条  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发运维单位应于每月定期向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运行情况和开函情况,开函情况包括开函数量、开函金额、投标人退保情况、赔付情况、相关意见建议等。

第十五条  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发运维单位及保函出具机构应设置专人专岗为电子投标保函开具提供业务咨询、申请响应、赔付理赔与故障应急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保函出具机构开立的电子投标保函生效时间须为所投项目规定的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之前;电子投标保函在投标时间截止之前为加密状态,开标时自动解密;保函出具机构不得提前泄露投保人参与项目的具体信息(如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等)。

第十七条  保函有效期应不低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如因项目延期等客观原因提出延长保函有效期的,电子保函出具机构需根据投标人申请予以延期。

第十八条  保函出具机构须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通过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发运维单位及时告知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流程、授信额度、费率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双方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的,投标人可以在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申请撤销或退保:

(一)开标前项目发生中止、暂停情形; 

(二)开标前项目发生流标、终止情形;

(三)开标前投标人主动撤回投标文件,并撤销保函情形;

(四)其它经投标人、招标人和保函出具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形。

第二十条  投标人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向保函出具机构支付电子保函开具费用,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支付保费。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支付保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发起撤销、退保请求时,按照保函出具机构规定的退费、退保流程进行操作。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线上无法撤销或退保,投标人需及时联系相应保函开具机构进行线下撤销或退保。

第二十二条  保函出具机构不得制定特殊的、附加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免赔条款,在收到赔付申请后不超过十五日内完成赔付。

第二十三条  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内,如发现投标人违反所投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不予退还或罚没投标人保证金情形的,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理决定的,可以根据赔付理赔流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在线提出赔付申请,并及时将《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见附件2)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见附件3)及相应处理意见、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等材料书面函告担保机构,同时抄送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发运维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督促保函出具机构按期完成赔付。

第二十四条  保函出具机构对开具的电子投标保函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发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函出具机构需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信息泄露的,黄石市电子保函综合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发运维单位应当终止其合作关系,并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试行。

附表:1.入驻申请材料;

2.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

3.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