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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1-04-13

为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负责制,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法制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评定分离”改革

(一)改进评标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定分离”。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原则上采用定性方式评审。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定性方式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定量方式评审。“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投标竞争下浮率”,科学引导投标人进行合理有序竞价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二)完善定标方法。在定标前,招标人应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等进行清标,并出具书面清标报告,清标报告作为定标参考依据。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要素,按照“公平竞争、合理低价、物有所值”的原则合理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方法,在充分满足项目需要和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注重价格导向和经济效益,从有效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信用和履约评价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招标项目相匹配、合理低价的中标人。

(三)强化招标人内控机制。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招标人应建立招标效果核查机制,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四)实行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招标人应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保障合同有效履约。招标人可以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系列最新版本规定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价评审程序的警戒线,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进行评审和判断。

二、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

(五)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主体责任,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机构义务与责任,并加强对其招标代理行为的管控。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招标文件内部编制、审核机制,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招标文件编制、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我市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制度要求,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交易平台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建立评价机制。各级有关监管部门应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对符合“黑名单”情形的,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管理和实施信用惩戒。

(六)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升级电子监管系统,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使用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分发系统权限,推动电子监管。完善串通投标防治机制,升级串通投标甄别系统,建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处理指导规则,加大对串通投标的认定查处,有效遏制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三、改革监管体制机制

(七)实行分级监管。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本市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且项目建设地点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城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项目,由各城区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冶市、阳新县依据各自规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推行联动监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与公安机关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通报共享、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协查、联合检查执法和联合奖惩”常态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管理机制,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强化履约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九)实施管办分离。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管部门分离。


链接: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