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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环节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0-07-09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环节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投标环节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的

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及产品应用的通知》(黄信用〔2020〕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环节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工作,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为指导,通过规定信用信息渠道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等进行信用信息核查,努力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格局,大力营造“重信、查信、用信”的良好氛围,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信用支撑。

二、信用信息核查的渠道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网站或通过政务外网访问“全国(湖北黄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点核查被列入“守信激励对象(红名单)”、“失信惩戒对象(黑名单)”情况;2.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查询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三、信用信息核查的环节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环节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正在公示期内的被列入“黑名单”的或正在公示期内的被暂停的或被取消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限制失信相关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审查时,招标人应当通过上述规定信用信息渠道对每个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信息核查。招标人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审查的条件之一,并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有关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

1.对正在公示期内的被列入“黑名单”的或正在公示期内的被暂停的或被取消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置否决性条款。

2.在信用审查过程中,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或被暂停的或被取消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设置相应的惩罚性减分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二)投标资格审查环节

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上述规定信用信息渠道对每个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进行信用信息核查。招标人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

1.对正在公示期内的被列入“黑名单”的或正在公示期内的被取消若干年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设置否决性条款。

2.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或未被取消若干年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设置相应的惩罚性减分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3.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在公示期内的,依法予以限制。

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219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5.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2017844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政府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委托认证服务机构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联合激励对象。

6.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71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7.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6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8.根据国家、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激励措施予以激励。

(三)评标环节

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上述规定信用信息渠道对每个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进行信用信息核查。招标人应当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人评标的条件之一,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1.对正在公示期内的被列入“黑名单”的或正在公示期内的被取消若干年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设置否决性条款。

2.在评标过程中,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或未被取消若干年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设置相应的惩罚性减分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3.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在公示期内的,依法予以限制。

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219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5.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2017844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政府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委托认证服务机构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联合激励对象。

6.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71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7.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6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8.根据国家、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激励措施予以激励。

(四)定标环节

在定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上述规定信用信息渠道对每个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进行信用信息核查。招标人应当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人评标的条件之一,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1.对正在公示期内的被列入“黑名单”的或正在公示期内的被取消若干年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设置否决性条款。

2.在定标过程中,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或未被取消若干年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设置相应的惩罚性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3.在定标过程中,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在公示期内的,依法予以限制。

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219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5.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2017844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政府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委托认证服务机构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联合激励对象。

6.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71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7.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6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8.根据国家、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联合激励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激励措施予以激励。

(五)评标专家资格审核及评标前信用核查环节

1.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2.在评标阶段,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后,在开始评审前,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上述规定信用信息渠道对每位评标专家进行信用信息核查,发现评标专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在公示期内的,应当及时更换;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专家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违法行为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且在公示期内的,应当及时更换,限制其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核查应用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负责牵头信用信息核查的推进与监督。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切实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制度,严格对照核查应用事项清单,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采取多种形式将信用信息核查应用相关要求提前告之相关市场主体及重点人群,大力营造“重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环节工作台账管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环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信用信息核查时同步将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下载,并客观真实填写好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和下载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自行保存归档。

(三)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及评标专家信用核查环节工作台账管理。在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及评标专家信用核查环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信用信息核查时同步将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下载,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归入该项目评标资料,并客观真实填写好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情况登记表,登记表应及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信息核查情况登记表收集完整,实现工作可追溯化管理。督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核查信用信息,发现招标项目未进行信用信息核查的或不愿意进行核查的应及时纠正并报告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信息核查应用事项清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信息核查应用情况登记表(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