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一代办”制度,规范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高人防办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全面优化人防窗口行政服务环境,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全程代办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市人防行政审批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人防办纳入“两集中一代办”范围的项目包括: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2、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
3、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4、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5、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登记;
6、人防工程改造核准;
7、人防工程转让、租赁、抵押的批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为落实“两集中一代办”制度的主办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人防办委托,统一受理上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根据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规范和要求,做好各项办件的受理、登记、统计和汇总工作;
(三)根据市人防办的授权,全权办理一般性审批(服务)事项;
(四)根据代办制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承诺时限、工作流程为服务对象全程代为办理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各项手续;
(五)根据市人防办授权,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费用,并入市财政专户;
(六)根据市人防办授权,统一发放相关审批(服务)事项的法律文书、办结手续和有关证照;
(七)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市人防办和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办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查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五条 办工程科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服务)项目的审查、审核和报批等各项手续;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提供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
第六条 办秘书科为落实“两集中一代办”制度的综合协调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办领导到行政服务中心带班工作计划;
(二)按照督查工作要求,对具体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督办、检查和指导;
(三)配合做好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推行“两集中一代办”制度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办纪检部门为落实“两集中一代办”制度的监督(考核)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按照规定的承诺时限、工作流程、收费标准和政策要求,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受理服务对象的各类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三)会同秘书科做好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执行“两集中一代办”制度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全权办理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二)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或对审查不合格的作出口头不予受理说明或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和手续;
(三)窗口工作人员将报建材料附市行政服务中心“收件流转单”后,由工程科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四)办内业务科室按规定的承诺时限、工作流程和政策依据进行审核、报批,在“流转单”署名并制作(办理)相关的法律文书、办结手续或相关证照;
(五)窗口工作人员收回办结的事项及相关资料后,迅速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结文书、证照。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九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应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规范和要求,严格落实好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全程代办和限时办结等各项承诺制度。
第十条 办内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严格执行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无缺位等承诺制度,及时处理窗口人员送达的收办件。
第十一条 为保证各审批(服务)事项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应予受理办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服务)事项及相关资料送达到办内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科室应在规定的承诺期内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并及时通知窗口工作人员领取办结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书、证照。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和办内科室在进行办理事项交接时,双方均应按照规定在“流转单”上做好登记,以便事后备查。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办领导窗口带班制度。每周安排一名领导到窗口坐班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协调处理窗口事务,现场解决审批(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窗口值班制度,工程科每周到窗口现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少半天)
第十五条 建立审批(服务)事项通报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每周应将办件情况及“两集中一代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由办秘书科在全办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办内对业务科室落实“两集中一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违反“两集中一代办”规定,“两头”受理或不按承诺的时限、程序办理的,由办纪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在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将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