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我局全域政务服务效能监察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黄石市全域政务服务效能监察项目。
二、采购方式:公开采购。
三、预算金额:35万元。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预算价或采购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
四、采购内容:详见本公告后附件采购需求(技术服务要求等)。
五、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项目建设、调试,并通过采购人验收交付。
六、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禁止经营、从业名单。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9.具有与本项目类似业绩(近3年内,至少具有一项由供应商独立承担并完成的业绩)。
10.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
七、响应文件递交
(一)截止时间:2026年9月11日17:00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递交地点: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园博大道289号(黄石市民之家三楼 L321办公室)。
(三)须提交响应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7.至少提供一项近3年内由供应商独立承担并完成的,与本项目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须清晰完整的印证和体现业绩的真实情况);
8.报价函;
9.采购文件未详细列明、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要求: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纸质书面文件形式提交,应装订成册并密封包装,封面注明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全称等信息。
至少提供一套有供应商有效签章的纸质文件正本,文件内容和报价等应以中文和人民币单位为准。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或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八、确定成交(中标)供应商原则
经评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其他
本项目按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鄂财采发〔2025〕9号)文件要求及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督查指导科
咨询电话:0714-6510992
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附件:
项目采购需求
(一)全域视频资源整合接入。按照“县(市、区)主动推流、市级集中拉流”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将全市各级政务大厅及自助服务网点的摄像头统一接入市级平台,采用GB/T28181国家标准协议确保多品牌设备兼容接入,对老旧模拟摄像头进行数字化改造,视频流采用国密算法加密传输,保障数据安全。
(二)智能分析与行为监测。基于AI视频分析算法,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涵盖迟到早退、睡岗、离岗、手机使用、非规定时间用餐、人员聚集及群众异常行为等监测场景,并接入各大厅排队叫号、人员考勤等数据,通过多源数据交叉验证提升核心指标识别准确率。
(三)多源数据融合监管。对接政务服务好差评、12345热线、“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排队叫号及人员考勤等多源数据,实现数据实时汇聚与关联分析,对窗口人员工作量、服务效率、群众满意度及异常行为等进行综合画像,构建全域统揽的数据融合监管体系。
(四)全域监察驾驶舱与预警闭环管理。搭建“一屏统览”数智驾驶舱软件系统,硬件依托现有设备利旧复用,并做好兼容性适配。驾驶舱动态展示平均办理时长、拥堵预警、服务规范达标率、好差评分布等核心监察指标,集成预警处置模块,建立“预警接收—派单处置—结果反馈—复核归档”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支持多维度统计分析与电子台账管理。
(五)移动监管渠道搭建。支持授权人员通过移动端实时接收预警信息、查阅效能分析报表,采用多重身份认证及动态水印保障信息安全,实现远程巡查与监管。
(六)效能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撑。定期生成效能分析周报、月报,围绕高频事项耗时、差评热点、异常行为趋势、服务资源利用率等维度开展分析,自动识别共性问题,为窗口考核、流程优化及人员培训提供数据支撑。
(七)数据治理与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对视频数据及业务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市、县(市、区)、窗口三级权限控制,定期开展漏洞扫描与渗透测试,确保系统安全合规运行。
(八)其他。应当服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