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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黄石市智能辅助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时间:2026-01-29

为规范我市智能辅助评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升评标效率与质量,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拟制定《黄石市智能辅助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就《黄石市智能辅助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诚邀广大市民、行业从业者及相关单位建言献策,共促智能辅助评标工作规范开展。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2月2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信函地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道园博大道289号黄石市民之家三楼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联系人:周林,联系电话:0714-6209360。

3.电子邮箱:hsggzyjyk@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黄石市智能辅助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附件

黄石市智能辅助评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市智能辅助评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升评标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辅助评标定义】

本办法所称智能辅助评标,是指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通过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加载辅助评标模型,对投标文件进行数据分析、清标梳理、风险点预警,并生成辅助评审结果,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参考的评标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智能辅助评标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自愿采用智能辅助评标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智能辅助评标模型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推广应用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控、公平诚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智能辅助评标模型管理

第五条 【智能辅助评标模型建设】

智能辅助评标模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采用模块化设计,且具备良好的兼容性,并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的相关标准与规范,能够与各类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接。智能辅助评标模型应提供招标文件智能生成、智能分析、交易行为智能见证、智能预警、智能辅助评标、智能辅助定标决策、智慧问答等应用场景。

第六条 【算法与数据管理】

智能辅助评标模型的核心算法应当通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算法产生基于地域、所有制、企业规模、行业领域等的不合理歧视,确保算法运行结果的客观公正。核心算法的参数设置及调整应当记录留痕,并可供监管部门在必要时进行合规性审查。

智能辅助评标的数据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优先选用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交易数据、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主体备案信息等数据资源。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采取加密、脱敏等保护措施,未经合法授权不得用于与评标无关的目的,评标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妥善处理,防止信息泄露。

第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与暗标盲评】

智能辅助评标模型应当支持远程异地评标,具备音视频交互、电子签章、在线同步评审等功能,满足跨地域协同评标需求。实行技术标“暗标”评审的,智能辅助评标模型应当具备自动屏蔽投标人身份信息的功能。

第三章 交易主体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招标人与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智能辅助评标,采用智能辅助评标的,可以结合项目实际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参考文本。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可通过招标文件智能分析功能对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招标人有权选派代表参与评标并监督评审过程,并按规定处理投标人对智能评审的异议,对模型异常或评审错误组织复核。代理机构应当熟悉智能辅助评标相关规定,协助招标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 【投标人】

参加采用智能辅助评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规定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与验证。

投标人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未按要求填报造成系统无法识别,影响投标人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投标人对智能评审中因系统错误、数据比对偏差导致的资格否决等结果,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核;对违规评审行为,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第十条 【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熟练掌握智能辅助评标模型操作技能,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模型提供的分析数据、风险预警等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和独立判断,对模型无法自动评审的内容进行人工评审。协助招标人或监管部门处理评标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

评标专家可以根据评审实际情况,选择采纳、部分采纳或不采纳模型提示信息。对未采纳模型提示信息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评标专家采纳模型输出的信息。

第四章 评标流程规范

第十一条 【工作流程】

智能辅助评标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接收已解密的投标文件;

(二)智能辅助评标模型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筛选;

(三)智能辅助评标模型按照评标标准对客观项智能评审,主观项智能辅助判断;

(四)智能辅助评标模型标注评审异常的内容;

(五)评标委员会对智能辅助评标模型标注内容进行复核;

(六)评标委员会对智能辅助评标模型评审结果进行确认或调整;

(七)智能辅助评标模型生成评标报告初稿;

(八)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报告;

(九)电子交易系统归档评标全过程资料。

第十二条 【全程留痕】

智能辅助评标应当全程留痕,电子交易系统应当自动记录以下内容:

(一)评标开始和结束时间;

(二)智能辅助评标模型自动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的人工复核和调整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电子签名;

(五)评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和记录。

第十三条 【评标报告生成】

智能辅助评标结束后,电子交易系统应当自动生成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投标人名单;

(三)评审过程和结果;

(四)智能辅助评标模型自动评审的详细记录;

(五)评标委员会的人工复核和调整说明;

(六)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智能辅助评标模型生成的结果仅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参考,不替代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职责,最终评审结论由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作出。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智能辅助评标模型的建设运营主体和服务提供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智能辅助评标模型的规划建设,督促运维公司做好日常运维、技术升级和安全保障工作;

(二)制定系统操作指南,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主体提供系统操作培训、技术咨询和应急支持服务;

(三)负责评标过程音视频监控记录、系统操作日志、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完整归档和安全存储;

(四)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监管部门职责】

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作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指导协调部门,牵头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统筹制定智能辅助评标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和推动智能辅助评标的规范应用和推广普及;

(二)对智能辅助评标核心算法规则、数据应用规范等进行宏观指导和合规性监督;

(三)协调解决智能辅助评标应用过程中涉及的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重大问题。

(四)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资源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新、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城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招投标”的原则,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结合本行业项目的技术特点和评审需求,研究提出智能辅助评标模型专业功能模块的开发需求和优化建议;

(二)受理并依法处理本行业领域内涉及智能辅助评标的投诉举报;

(三)充分运用智能辅助评标预警的异常信息,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加强协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检查等协同监管机制。

(五)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异议、投诉与行为责任

第十七条 【异议与投诉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组织核查并形成书面意见。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权依法调取并审查评标全过程的音视频记录、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日志、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违规行为处理】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务,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未履行独立评审职责,导致评审结果失实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操纵或恶意利用智能辅助评标模型输出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拒绝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或隐瞒、伪造相关评审证据材料的。

第十九条 【其他主体违规处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涉智能辅助评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解释权与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黄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配套细则】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系统技术标准、数据接口规范等具体事项,由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配套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