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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17-11-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报告人员包括:中心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因公(私)出国(境)情况。

(二)配偶、子女工作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等)婚丧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四)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含参股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五)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报告方式: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和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报告时限: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六条 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对于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相关规定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条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党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报告事项


报告内容


1、本人因公(私)出国(境)情况。


2、配偶、子女工作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的办理情况


4、 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含参股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5、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6、配偶、子女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7、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报告人
  签名
  日期


党委(党组)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受理部门签名
  (盖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