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排,现就《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制度》)起草的有关情况作说明。
一、《制度》起草的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鄂公管委发〔2022〕1 号)等文件要求,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起草了《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该制度的出台,不仅是深入贯彻国家、省有关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深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效举措,还是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的积极探索之举,有助于潜在投标人及时了解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提前准备投标工作,保证各方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有助于提升招标投标服务水平、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和效率,让招投标更“阳光”,有助于促进全市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二、《制度》征求意见情况
在《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市发改、司法、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20多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我局在认真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对《制度》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三、《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二)明确了发布内容。招标计划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合同预估金额、预计招标时间等内容。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人初步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三)明确了发布时间。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 30 日发布招标计划。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四)明确了发布渠道。“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项目提供招标计划信息发布服务。
(五)明确了工作要求。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重要工作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是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应积极提前做好招标计划编制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招标计划,避免因招标人不按要求发布招标计划导致项目暂停、延期。二是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招标人按照时间要求发布招标计划。
四、建议
建议《制度》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联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