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排,现就《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试行)》《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起草的有关情况作说明。
一、《规则》起草的背景
(一)坚持目标导向。就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服从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思想破冰,引领发展”,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提高我市项目建设效率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我市于2018年8月,在全省率先实行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经过2年多的探索实践,共有503个项目实施评定分离,成交金额共计377亿元,2019年,中标价与预算价相比下降15.91%,与招标控制相比下降10.58%。2020年,中标价与预算价相比下降16.66%,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下降13.72%。如某项目招标控制价14亿元,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节约资金1.9亿元,评定分离实施以来,招标人、投标人等市场各方主体对我市评定分离制度改革总体反映较为良好。可以说评定分离改革1.0版成效初显:
一是招标人责任和权力初步实现统一,在评定分离过程中,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自主权利得到落实的同时,责任意识也进一步提高,对定标候选人履约能力、企业信用、评标结果、弄虚作假等审查力度显著增强。
二是投标人通过假借资质控制投标报价平均数的途径围标串标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过去由于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中间价围标,平均一个项目参加投标的队伍有30多家,甚至多达100余家,明显异常,评定分离改革后,平均一个项目参加投标的队伍一般只有十几家,基本正常。招投标活动由过去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向招标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转变;由重招标程序轻招标结果跟踪向重价格合理分析,重履约信用评价转变;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在评定分离改革1.0版改革实践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部分项目出现优中选优、高价中标、投标报价竞争不充分现象,忽视了国有投资的经济效益。部分项目投标门槛过高,出现“豪华消费”现象,挫伤了中小企业投标积极性。另外,1000万以下项目仍然保留了评定分离之前的“中间价(平均报价)评分法”,导致这一部分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现象。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促使我市“评定分离”改革力度亟待加码。为了破解这些焦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我们制定了评定分离改革2.0版,该《规则》明确多项举措解决当前突出问题:
一是改进评标办法。明确取消了1000万以下项目“中间价评分法”,将有效解决投标人假借资质问题,堵住因“中间价评分法”的制度漏洞而导致的投标“打牌子、借牌子”问题。
《规则》明确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原则上采用定性方式评审,“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过去在资格审查环节和评标环节,招标人通过打分确定投标人入围,打分评审指标设置时,容易让招标人钻“制度空子”,往往采用“量身定做”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锁定“意中人”。这次改革我们专门聚焦这个问题,紧扣资格审查和评标两个关键环节,实行合格制评审制,堵住因“打分”而产生人为因素。可以说这是我市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又一次探索尝试,该项改革举措将有效解决投标资格过高、业绩要求过高、获奖要求过高、财务指标要求过高而导致的优中选优、“豪华消费”和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问题。
目前,我市相当一部分工程项目属于通用技术项目,这类项目今后将更加注重报价合理性分析和报价充分竞争,为此,我们在《规则》中明确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推荐定标候选人,实行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这将有效引导投标人进行合理有序竞价,解决投标报价竞争不充分,忽视经济效益问题。
对技术要求高以及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价格标定性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保留定量评审(打分评审),主要是考虑有些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特别是工程设计等服务项目,确实应充分考虑其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同时,通过设定“投标竞争下浮率”,仍然引导必要的适度的竞价。
二是完善定标方法。明确按照“公平竞争、合理低价、物有所值”的原则,从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信用和履约评价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项目匹配、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通过合理低价方可中标的制度导向,解决项目高价中标问题;明确在定标前,招标人应对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等进行清标,清标报告作为定标参考依据,通过清标核实中标人业绩是否真实,项目履约评价是否优良,报价是否合理、是否有不平衡报价,专家评标是否到位,解决中标人业绩弄虚作假、中标人项目履约能力不足、专家评标履职不到位、报价风险把关不到位问题。定标方法和评标方法合理运用、相互配套,可以确立正确的招标导向,既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又最大限度维护招标人利益。
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明确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定标要素,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人的清标报告和投标人以往项目履约评价、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定标资料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进行定标。从有效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信用和履约评价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招标项目相匹配、合理低价的中标人。通过强化信用信息在定标环节得应用,让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用企业和个人、让被列入失行被执行人的企业和个人、建设单位对投标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有违法违规等信用不良的企业在定标过程中失去中标竞争优势,付出不良信用代价。
四是强化招标人内控机制。明确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应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招标行为,解决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问题。
五是完善串通投标防治机制。明确升级围标串标甄别系统,建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处理指导规则,加大对串通投标的认定查处,有效遏制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三)坚持政策导向。一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0日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提出,“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逐步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对实行评定分离制度提出了明确思路和基本要求。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提出,“夯实招标人的权责,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提出,“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提高招投标质量”。
二、征求意见情况
在《规则》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市发改、司法、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城发集团、国资公司等27 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城发集团、国资公司等6家单位对《规则》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市发改、司法、财政等21家部门和单位无意见。我局在认真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对《规则》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从三个方面提出了9条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评定分离”改革。一是改进评标办法。明确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原则上采用定性方式评审。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定性方式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定量方式评审。“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二是完善定标方法。在定标前,招标人应对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等进行清标,并出具书面清标报告,清标报告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要素,按照“公平竞争、合理低价、物有所值”的原则,合理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方法,在充分满足项目需要和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注重价格导向和经济效益,从有效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信用和履约评价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招标项目相匹配、合理低价的中标人。三是强化招标人内控机制。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建立招标效果核查机制,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四是实行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招标人应加强报价清单合理性分析,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保障合同有效履约。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价评审程序的警戒线,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我省成本价警戒线为投标报价减去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税金后的75-80%。
(二)强化招标投标过程监管。一是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为了解决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问题,明确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主体责任,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明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招标文件内部编制、审核机制,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招标文件编制、审核,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明确交易平台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建立评价机制。各级有关监管部门应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对符合“黑名单”情形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二是推进“互联网+”监管。明确完善升级电子监管系统,实现电子监管。完善串通投标防治机制,升级围标串标甄别系统,建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处理指导规则,加大对串通投标的认定查处,有效遏制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三)改革监管体制机制。一是实行分级监管。市本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且项目建设地点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城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项目,由各城区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实行联动监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与公安机关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通报共享、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协查、联合检查执法和联合奖惩”常态化。三是实施管办分离。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管部门分离。
链接:关于印发《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试行)》《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