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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0-07-28

现就《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的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

为推进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等规定有必要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监管水平

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市发改委、市住建局12部门、单位的意见,有8家单位回复了意见,相关建议将作进一步梳理后合理采纳。4家单位过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三、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明确了总承包的概念。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办法

(二)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方式。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包人要求等。

(四)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五)明确了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数量。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不得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六)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议

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以名义发文执行,对有效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对提升招标和评标工作质量,促进监管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