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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0-06-11

各市场主体、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则》(征求意见稿),现贵单位征求意见,请贵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6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无意见的也请予以书面回复意见。

联系人:陈少平  电话:6205727

邮箱:920718257@qq.com

附件: 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则》(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

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指导规则。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不得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十二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参照《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试行)》(黄公共资源局发〔2018〕27号)《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黄公共资源局发〔2018〕28号),按照“评定分离”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  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参照本则。

第十  本则由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解释。

第十  本则自2020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