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3.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8月30日
附件1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35 号)和《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法办发〔2019〕7号)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主要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局职责,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 执法主体。在局网站公示内设执法科室的名称、具体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 执法人员。在局网站上公开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 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 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五) 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
(六)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 监督举报。公开举报投诉联系地址、邮编、电话、邮箱等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局网站等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等为辅。
第十条 在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局机关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
第十一条 依托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信息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市司法局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编制《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市司法局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局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并由其在局网站予以公示,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行政执法科室应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佩戴或者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理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动态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节 公开机制
第二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明确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经办人、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局主要负责人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核批准后公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四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事先告知、听证等特别执法环节。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可以采取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局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参照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作标准化的行政执法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
纸质文书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七条 局行政执法科室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立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立案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依照相关规定可以逐步创造条件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前,应当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维修。
音视频同步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局分管负责人、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资料和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和记录。
执法音像资料和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七条 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规定格式,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载明送达日期,也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也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处罚、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局行政执法科室案件承办人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卷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终结之日起30日内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应当一案一卷。
第四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行政处罚案卷由局行政执法科室派专人负责保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第六条 查借阅已归档案卷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外单位及个人查借阅案卷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所阅案卷行政相对人,阅档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执法证等相关证件(如有的)。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局工作人员查借阅案卷,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
第七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一般限在档案阅览室。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管理科室说明原因。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第八条 决定类执法文书经审批后复制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其余案卷材料不得查阅、复制、拍照等。
第九条 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复制的档案资料,经校对、盖章以后生效。
第十条 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 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要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科室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