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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    时间:2019-12-31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的组成和管理,健全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管理制度,保证定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试行)》(黄公共资源局发〔2018〕27号)和关于印发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黄公共资源局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人员的资格认定、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的产生

第三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二)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除外)工作人员;

(三)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或者公司外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除外)工作人员;

(四)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除外)工作人员;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定标工作;

(七)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定标委员会成员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

(三)被取消定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综合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由招标人按第三、第四条规定负责建立,定标委员会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信息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应当为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

招标人聘系统外人员参与定标的,应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

第六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由招标人定期对库内成员进行更新或清理及业务培训。

第三章  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要求

第七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定标活动时不得违反以下工作规定:

(一)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提出定标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遵守定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透露定标的情况;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收到参加定标的通知并确认参加的,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亲自参加定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确认参加定标后,因故无法按时到场进行定标的,应在通知的定标时间前半小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招标人应如实进行书面记录。

 第九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定标时,应当遵守定标现场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身份验证、通讯工具存放等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的使用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的适用范围为黄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定标委员会定标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十一条 定标会议当日,招标人应将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后,方可使用定标委员会成员库。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前2小时内,从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定标委员会成员。在抽取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时,由招标人提交所需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定标委员会成员使用需求,通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系统”完成定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从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中抽取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在定标现场因参加定标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明确告知不能到场;或因故不能完成定标;或需要回避时,招标人可以从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中补抽。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定标委员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责令改正,违反有关规定确定或者更换的定标委员成员作出的定标结论无效,应当重新进行定标。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并被查实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定标委员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确定或者更换的定标委员成员作出的定标结论无效,应当重新组建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被抽取为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未参加定标活动的人员名单、所在单位及联系电话报至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经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实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定标活动的人员,应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定标活动的人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备查。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定标活动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其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成员资格,列入定标委员会成员库黑名单,禁止其再次进入定标委员会成员库。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定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定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定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招标结果的;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取消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定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定标情况或与定标有关的其他信息的,取消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定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发现并被查实定标委员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的,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并被查实定标委员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经确定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建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章 定标监督小组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定标监督小组由招标人指派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也可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骨干成员组成。定标监督小组人数原则上为三人,应当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定标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定标会议,对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遵守定标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不得无故拒绝参加定标会议;

  (三)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定标监督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督资格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时间参与定标监督,影响定标工作的;

  (二)在定标监督过程中,影响定标委员会作出定标决定的;

  (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