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我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 9月27日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目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取消投标人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 ||||
情节特别严重的, 投标人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 ||||
2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 ||||
情节特别严重的, 投标人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 ||||
3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招标代理机构三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 ||||
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 | ||||
4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5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违法行为情节 特别严重 | 责令改正;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6 |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7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中标无效。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10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11 | 违反《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场外进行交易。 |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于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九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
13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1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违法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可以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17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违法情节轻微,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违法情节一般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违法情节严重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