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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号提案的回复

来源:局办公室    时间:2019-08-12

陈俊毅委员:

谢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回复如下:

一是建立我市统一的中介机构名册库,定期进行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法律赋予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不能通过建立中介机构库来限定招标人的选择方式。同时,建立中介机构库跟目前各级政府的放管服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相违背,应致力于为市场主体营造开放的营商环境。

二是加强我市质量监管,引入行业监督机制。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件精神,按照现行职责分工,不同行业、产业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且我局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构建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将行使监管职责的各行业部门和各城区配发CA锁,督促各部门行使监管职责。

三是区分招标项目难易程度采取综合评分和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第(四)规定: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而且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根据单位业务需要,制定合理合法的招标条件,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选取中标人。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