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市民王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出售的某品牌真空包装腊肉还有十天就过保质期了。半个月后,王女士又到该超市购物,发现上次看到的腊肉已经过期了但还摆在货架上出售。于是,王女士花66元购买了仅剩的两袋腊肉,付款后索取了购物小票。随后,王女士向超市服务台提出索赔660元。超市方提出过期食品没有及时处理是因管理疏忽所致,并非故意,仅愿意向王女士退货,并以王女士系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不属于消费者为由拒绝赔偿660元。双方遂产生争执咨询律师。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胡斌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王女士是否属于消费者?依据法律规定,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
第二,超市对过期腊肉是否属于明知故卖?依据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超市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腊肉,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超市方能否只退货不赔偿?依据法律规定,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则可直接主张赔偿一千元。综上,王女士提出超市方应赔偿其660元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胡斌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有争议的是知假买假者是否可以适用这两部法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在食品药品案件中,知假买假者仍可获得惩罚性赔偿。
因为,不管是真正的消费者买假索赔,还是知假买假者索赔,对于净化市场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效果是一样的,如果仅是因为索赔者身份的变化,就为那些本身就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抱屈喊冤,实无必要。知假买假者、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起到有效遏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作用,形成“鲶鱼效应”,同时也侧面鼓励普通消费者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形成全民打假的局面,最终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所以,本案中,王女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行为值得点赞。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且不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旨在引导并鼓励消费者对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实施监督,是充分发挥法的评价作用和指引作用的体现。
这个案例同时也提醒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应不断提升责任意识,时刻紧绷食品安全之弦,为老百姓奉上安全、健康食品,否则将会遭受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