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用黄石 > 信用承诺

湖北省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来源:    时间:2017-02-02

湖北省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年-2020年)

  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民政工作是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因而,在湖北已经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构建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4年-2020年。

  一、编制背景

  (一)发展现状

  民政连民生,民生系民心。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政工作。进入新世纪以来,湖北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这为民政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近年来,湖北民政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民政事业得到了全面发展,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在此过程中,民政部门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和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征信系统的号召,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1、增强了诚信意识

  通过对“民政人”进行“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等内容的诚信文化宣传教育,让他们明白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全人类所认同的道德规范。通过讲解与民政工作息息相关的诚信案例,让民众干部明白“民政既是善政,也是廉政”的道理,以及民政干部的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而且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实践证明,该活动让民政干部的诚信意识大大增强。

  2、营造了良好氛围

  民政部门对系统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了广泛地诚信宣传教育,要求大家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要求生活中以诚待人、工作中诚信为民,鼓励人人争当诚信“民政人”、人人为建设“诚信民政”贡献力量、人人“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这项活动为推进湖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3、创建了诚信机关

  活动中,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以政务诚信建设为切入点,着力打造诚信机关。一是倡导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服务理念,并逐步畅通民政服务对象反映需求的渠道,尽最大努力满足合理诉求。二是坚持规范服务。不仅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而且要求在工作中做到文明、公平、公正。三是通过表彰诚信和查处失信等措施,预防和减少民政工作中的失信行为。

  4、提高了部门公信力

  按照“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要求,指导各部门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将职责范围、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公示上墙,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将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惠民政策等信息向社会披露,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推行服务承诺制,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以真诚服务取信于民。这些措施有助于群众尤其是民政服务对象了解民政部门的职能、工作进展、服务成效,有力增强了民政系统的社会公信力。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省民政部门在信用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值得关注的问题。

  1、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支持不足。我国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只有2002年国家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和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前者对“谁来征信”和“如何征信”做了规定,后者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这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行业走上了法律正轨。然而,直到今天,湖北省还没有出台规范个人信用征信市场及行为的配套法律法规,可以说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规处于空白,这导致湖北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支撑不足。

  2、部分民政干部的信用意识淡薄。民政部门是代表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部门,其工作性质是社会工作,本质是促进社会稳定,目标是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民政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信用意识如何,不仅会影响工作质量,而且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然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少数民政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他人尤其是亲戚朋友谋利的现象。正因为这样,才出现没有受灾的人领取救济金,而受灾严重者却得不到救济;生活贫困的三番五次申请不到“低保”,而生活比较富足的却常年吃着“低保”等诸如此类的社会不公现象。

  3、有些民政工作的信息公开程度不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和让信息公开是每个政府部门提高公信力的前提,然而,当前民政工作中尤其是慈善事业领域不可否认地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导致严重的信任危机。由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拨付、使用等各环节的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捐赠人对接受捐款的情况、资金的流向和资金使用的效果不得而知,所以捐赠人感受不到“捐”有所值,也看不到自己的爱心效应,难免对慈善事业产生怀疑。

  4、基层民政部门的失信现象较多。近年来,城乡低保、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安居工程、优抚维稳等工作的任务重、要求高,基层民政部门的工作量猛增,而基层民政的组织建设滞后,特别是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工作量的比例失衡,结果导致数据收集失准、行政执行走样、管理形式粗放、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同时,由于部分民政干部的自律性不强,对工作把关不严,导致“骗保”行为得逞,致使“漏保”、“人情保”、“关系保”、“违规保”等现象的出现,这极大地影响了民政部门的信用水平。

  (三)形势要求

  1、构建民政工作社会信用体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自党的十六大提出“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形成新的社会信用制度”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都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众多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并确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整个全面深化改革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当前,民政工作也要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坚持稳中求进、好中求新,深入推进民政领域改革,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由于社会信用是民政领域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所以,重视和加快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民政领域的信用水平,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2、构建民政工作社会信用体系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

  信用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重要品质,是一个社会维持秩序的重要保障,是一个国家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讲究信用的传统美德,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墨子也曾说过:“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可见,在传统文化中信用被定位为“立国之本”、“立身之本”。然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上出现了信用危机,人们不知道什么人还可以信,不知道什么东西还可以放心吃,就连老人摔到也无人敢扶,这种社会现实与我国传统文化背道而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诚信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核心,如果人们不讲信用、社会不重视信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就会落空,因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先进文化引领现代化建设,是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不可少的。民政工作, 这个产生于古代中国,为中国传统文化所孕育、雕琢和规范的传统,当然也需要在批判地继承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基础上,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赋予时代内容, 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奠定基础。

  3、构建民政工作社会信用体系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需要。

  现代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上通国家政务,下达人民事务的民政工作, 本应是调节社会矛盾的“稳定剂”和增进民生幸福的“助推器”,在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挪用救灾资金、挥霍社会善款、骗取社会“低保”、惠民政策打水漂等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阻碍我国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当前面临信用危机的情况下,作为事关民生的民政部门必须以信用建设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助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

  4、构建民政工作社会信用体系是推进湖北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的需要。

  近年来,湖北推出“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也就是以构建“支点”为一元,统领“两圈一带”、“四基地一枢纽”、“一主两副”、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鄂州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和湖北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荆州振兴崛起、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等战略,这是湖北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建设中部支点的战略谋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湖北特色。要实现这个重要发展目标,离不开优良的发展环境,因为好的环境才能吸引资金和人才,而信用正是优良环境的道德基础,没有信用就无从招商引智,即使招来了也留不下来。再说,国家把我省定位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这意味着湖北要成为中部地区的“领头羊”和旗帜性省份,如果信用环境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必然阻碍发展进程。

  5、构建民政工作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幸福湖北的迫切需要。

  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要建设“五个湖北”,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建设“幸福湖北”,会议强调“要更加关注全省人民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幸福指数,更加突出共建共享和保障民生的制度性安排”,“让全省人民生活得更加富裕、更加安全、更有保障、更有尊严”,这对给湖北民政事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广大民政工作者只有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坚持以民为本、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创先争优,才能在机遇中占得先机,才能让湖北民政成为建设“幸福湖北”的主力军。显然,民政工作的信用体系建设是建设“幸福湖北”的前提和基础。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以健全法律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推进“诚信民政”建设为主要内容,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方针,着力发挥民政工作“保障民生、发展民主、 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民政工作的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湖北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根据总体规划的思路和目标,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分类评定、客观公正。对民政工作的信用等级评估,要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各个民政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来制定不同的评估指标,并要确保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3、完善法规,强化监管。加快制定符合湖北特点的民政工作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依法规范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让信用体系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健全激励和惩戒机制,发挥制度、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揭露和惩罚失信者,鼓励和表彰守信者。

  4、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加强对民政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诚信民政”和“诚信湖北”建设。

  (三)建设目标

  近期目标:

  —— 到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民政工作信用体系, 诚信湖北建设取得进展。地方性民政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各级各类民政工作的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基本建立,系统内部信用信息实现共享;信用监管体系基本确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部分部门有效发挥作用。

  远期目标:

  —— 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覆盖全省的民政工作信用体系, 诚信湖北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建立符合国际惯例、体现湖北特色、法制健全、体系完善、功能齐备、监管有力、分工明确、运行安全、服务高效的民政信用体系框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诚信民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满意度大幅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民政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民政工作的实际,以民政工作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披露、监督、奖惩、应用等关键环节为重点,加快制定《湖北省民政工作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为全省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政策支撑。把信用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各级民政部门的管理章程,引导民政部门规范服务、诚信服务。继续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督促全省各地民政部门守信自律。继续施行民政工作中重大决策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让重大决策尽可能体现民众意愿。

  (二)制定民政工作信用评估指标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按照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结合湖北省的信用基础、信用体系建设目标和民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湖北省民政工作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要讲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民政工作的具体类别设定一级评估指标,再按照每一类工作的具体内容设立二级指标,然后依据工作内容的具体要求确定三级指标,最后给每个指标赋予一定分值。评估者可以根据每项工作的综合得分来评判其信用等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分析不同指标的得分情况,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地改进工作,从而提升信用水平。

  (三)建立民政工作信用信息数据库

  督促各级民政部门依据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信息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民政工作诚信档案。信用信息管理者依托诚信档案,采集和整合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然后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民政工作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民政领域信用记录的数字化管理。同时,除了从民政部门内部采集信用信息以外,还要依法依规从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和相关业务单位收集信息,以避免民政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嫌疑,使数据库的信息尽可能覆盖广、门类全、信度高。全省各地区要通力合作,不仅要统筹利用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还要依法推进本领域内各级各类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互享。

  (四)推进民政工作信用等级评估

  仔细分析民政部门各类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秉承“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等级评估实施办法。信用等级评估办法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组建由民政部门代表、专家学者、被服务对象、关联人士共同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并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基础上,分门别类地对民政工作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民政工作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无论采取何种评估办法,都要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否则,评估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违背信用等级评估的初衷。

  (五)搭建民政工作信用信息监管平台

  在已有数据库和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成集诚信公示、失信惩戒、社会评价、查询参考等功能于一体的民政部门多功能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将该部门内部信息平台与湖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研究制定民政工作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入库、报送、发布、更新、完善、异议处理等相关规定,使民政信用信息工作有理有据、及时而有序的推进。在信息监管平台上设立类似“局长信箱”、“有事我帮您”、“投诉快递”、“举报中心”等方便群众反映诉求的通道,通过官民互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民政工作人员信用意识地增强和民政工作信用度的提升。逐步改进完善系统功能,简化信用信息查询程序,缩短数据上报的间隔,提高数据传输速度,使信用信息的使用更便捷。

  (六)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完善民政工作信用公示、警示制度,对信用级别高的部门要在网络上以“诚信榜”等形式予以表彰,增强诚信部门的荣誉感和工作动力;对信用评估级别低的部门进行问责,限期整改。积极开展失信投诉服务,加大失信曝光力度,定期推出“黑名单”,并根据失信程度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对不同失信行为施以相应处罚,比如将有失信记录的民政部门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增加财务审计频次,等等。另外,把信用等级评估与部门年度考核、创先评优等工作有机衔接,尽量扩大民政工作信用等级的运用范围,增强民政工作的规范性和自律性,减少管理的随意性和粗放性。总之,要建立民政工作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加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

  四、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一)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根据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本指标体系初步将民政工作分为救灾、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事务、优抚安置、社会组织六大类目,每一类目下具体划分为若干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又包含若干二级指标,详见以下内容:

  第一类目:救灾(1000分)

  一、救灾预警(250分)

  1、启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启动程序是否符合工作流程

  3、与相关部门和相关地方及时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

  4、准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

  5、及时上报动态灾情

  6、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7、及时启动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8、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

  9、向财政等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有关情况

  …………

  二、救灾应急(250分)

  1、启动条件是否符合响应级别的要求

  2、启动程序是否符合工作流程

  3、人员保障是否到位

  4、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并及时报送

  5、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发布灾情信息公开情况

  7、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

  9、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

  三、救灾捐赠(250分)

  1、受赠人或机构是否经相关部门认定

  2、是否存在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3、是否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4、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是否合乎规定

  5、救灾捐赠开展的区域范围是否合乎规定

  6、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及时备案

  7、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8、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9、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10、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是否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11、救灾捐赠款是否有指定账户并实行专项管理

  12、对救灾捐赠物资是否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13、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14、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程序合乎规定

  15、发放做到救灾捐赠款物时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16、相关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

  18、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是否报上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9、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是否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

  20、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且每年不少于两次

  21、集中捐赠和募捐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

  四、救助资金管理(250分)

  1、救助资金是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2、救助资金管理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3、补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如实上报本地救灾资金安排情况

  5、确定救助对象的步骤及程序是否合乎规定

  6、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否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

  7、对实物救助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8、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否实行专账核算

  9、是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是否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

  第二类目: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1000分)

  一、福利彩票和公益金(250分)

  1、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相关活动是否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2、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实施方案是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是否采取公开招标

  4、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的过程是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5、征召彩票代销者和设置彩票销售场所是否做到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6、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

  7、彩票公益金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8、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9、申请公益金项目的情况是否进行公示

  10、是否定期对被资助单位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老年人福利与儿童福利(250分)

  1、是否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是否妥善管理养老基金,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3、是否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

  4、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是否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5、是否实现区域内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和援助服务全覆盖

  6、是否将贫困老年人纳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范围

  7、是否将符合本省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8、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时是否享受免费待遇或者优惠待遇

  9、城市公共交通是否给予老年人优先购票、进出站、检票等服务

  10、是否存在非经法定程序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现象

  11、是否建立各类困境儿童的档案

  12、是否存在将民政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任务转嫁给慈善组织的情况

  13、是否存在用社会捐助或慈善组织对儿童的经济援助来冲抵孤儿基本生活费等财政支出的情况

  14、是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

  三、残障人福利(250分)

  1、是否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是否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3、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是否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4、是否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5、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6、是否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7、是否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8、是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9、政府采购时,是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11、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是否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1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3、是否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

  四、慈善与社会捐助(250分)

  1、是否定期评估相关慈善项目

  2、是否及时发布慈善数据

  3、是否定期发布慈善事业发展报告

  4、是否存在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行为

  5、是否具有完善的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

  6、捐赠信息是否公开并尊重捐赠人意愿

  7、是否充分尊重受赠人的尊严和隐私

  8、对慈善资金是否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实行了全过程监管机制

  9、是否依法培育监管公益慈善组织、规范慈善行为

  10、对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严肃查处

  11、是否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募捐信息服务并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

  第三类目:社会救助(1000分)

  一、城乡低保(250分)

  1、是否建立城乡低保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

  2、是否建立乡镇办和村居委调查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3、是否建立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制度

  4、是否将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纳入了城市低保

  5、是否将城市社会福利院供养的“三无”人员纳入城市低保

  6、是否将聘请的低保工作站人员和一部分社区工作人员纳入城市低保

  7、是否存在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纳入低保的现象

  8、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入户调查是否存在“走过场”的情况

  9、民主评议是否变成形式主义

  10、是否不按照规定公示公开低保信息

  11、低保信息动态管理是否及时

  12、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

  …………

  二、农村五保(250分)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是否按程序办理

  2、是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及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3、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是否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4、五保供养的内容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5、五保供养标准是否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6、各地制定的五保供养具体标准是否低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7、是否在部门间加强沟通,采取提前拨付配套资金等办法,强化资金调度,确保按季发放

  8、是否存在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情况

  9、是否有患有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0、是否为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

  11、是否存在侵占、挪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财产和生产经营收益等情况

  12、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否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供养对象

  …………

  三、城乡医疗救助(250分)

  1、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

  2、救助病种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3、救助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遇突发性大病患者时,是否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

  6、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

  7、是否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8、是否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并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

  9、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人员是否追回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

  四、流浪救助(250分)

  1、各级救助资金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2、是否建立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制度

  3、是否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4、是否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5、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6、救助管理机构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7、救助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8、救助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9、救助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10、救助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值班巡查制度

  11、救助管理机构是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支出标准、报销凭证及审批程序,健全内部控制流程

  12、救助管理机构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

  第四类目:社会事务(1000分)

  一、婚姻登记(350分)

  1、婚姻登记工作是否被纳入民政工作整体规划

  2、婚姻登记员是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并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婚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3、婚姻登记员是否由省或地级市民政局统一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资格证书后才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4、婚姻登记员是否统一工作服装、佩带婚姻登记员工作标志上岗

  5、是否推行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6、婚姻证书等法律文书和相关的表格是否按统一的格式规范使用

  7、婚姻登记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年度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8、是否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及时准确上报婚姻工作信息和动态

  9、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是否严格执法、清正廉明、秉公办事

  10、是否存在搭车收费、索贿受贿、违法登记等现象

  11、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的婚姻服务是否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公示批文

  12、提供婚姻物品、婚纱及婚礼等服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其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是否实行人员、场地及收费三分开

  13、婚姻服务机构是否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先签婚姻服务协议书后再提供婚姻服务

  …………

  二、收养登记(350分)

  1、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是否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2、收养登记机关是否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标识牌。

  3、收养登记场所是否庄严、整洁,并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4、对收养登记是否实行政务公开

  5、收养登记机关是否配备收养登记员并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免

  6、收养登记员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是否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7、收养登记机关是否按照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和使用制度,建立和管理收养登记档案

  8、是否存在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情况

  9、是否存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现象

  10、是否存在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情况

  11、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2、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

  13、是否存在因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情况

  14、是否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15、是否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

  …………

  三、殡葬管理(300分)

  1、是否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2、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是否有他人干涉

  3、是否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4、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时,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5、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时,是否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6、殡仪服务人员是否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

  7、殡仪服务人员是否存在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情况

  8、是否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

  第五类目:社会组织(1000分)

  一、民非管理(300分)

  1、信用监管制度是否健全

  2、信用奖惩制度是否健全

  3、信息披露制度是否落实

  4、会员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5、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是否落实

  6、制度章程是否被主管部门审核

  7、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8、活动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9、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资金

  10、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1、是否存在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现象

  …………

  二、基金会管理(300分)

  1、信用监管制度是否健全

  2、信用奖惩制度是否落实

  3、信息披露制度是否执行

  4、会员管理制度是否执行

  5、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是否落实

  6、制度章程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核

  7、公益活动是否符合章程规定

  8、基金会利益是否与个人利益相关联

  9、组织募捐与接受捐赠是否超出宗旨与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0、公益资助项目是否公开

  11、是否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12、是否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

  13、是否存在违背社会道德的现象

  …………

  三、社团管理(400分)

  1、信用监管制度是否健全

  2、信用奖惩制度是否落实

  3、信息披露制度是否执行

  4、会员管理制度是否执行

  5、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是否落实

  6、制度章程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核

  7、重大活动是否上报审批

  8、协会办事机构是否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9、达标表彰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

  10、是否存在向会员与评选对象索要或强行摊派经费的情况

  11、是否强制其他组织与个人参与相关活动

  12、是否存在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等现象

  …………

  第六类目:优抚安置(1000分)

  一、退伍安置(500分)

  1、是否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自主创业或就业的退伍士兵相关待遇

  2、是否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3、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是否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4、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情况

  6、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是否发现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现象

  7、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情况

  …………

  二、抚恤优待(500分)

  1、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是否专款专用

  2、是否严格按照政策落实针对已故军人的相关抚恤待遇

  3、是否严格按照政策落实针对残疾军人的相关抚恤待遇

  4、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当地人民政府是否对其家庭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并且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情况

  6、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是否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

  7、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

  8、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

  …………

  (二)指标及赋分说明

  本指标体系共分为六大类目,每一类目的总分均为1000分。每一类目下分若干一级指标,一级指标的分值采取主观赋分法,在赋分时咨询了专家意见和组织内部人员意见,以使各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合理分配,后期可根据相关意见对分值比重作出调整。比如“救灾”类目中,分为“救灾预警”、“救灾应急”、“救灾捐赠”、“救灾资金管理”四个一级指标,根据每个指标的重要性,主观上赋予每个指标均为250分。二级指标的设置强调对上述一级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同时提供了系统衡量民政工作信用等级评估的具体标准。根据民政工作实践的基本情况,本指标体系设置了相应的信用衡量指标,同时在参考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意见基础上,对二级指标采取均分制赋分法。

  (三)整体分值与等级说明

  每一类目民政工作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评估等级标准如下:5A级:950分-1000分;4A级:800分-949分;3A级:650分-799分;2A级550分-649分;1A级:300分-550分。一般来说,最好保证信用等级至少能够达到2A级,且总分为600分以上。

  信用等级被分为5A、4A、3A、2A、1A 五个级别,其中5A代表信用度高、4A代表信用度比较高、3A表示信用度中等、2A表示信用度较低、1A表示信用度很低。

  五、实施步骤

  针对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2015年12月)

  为了给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氛围,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民政系统的诚信宣传教育。聘请本系统的老专家授课,通过大量案例的呈现和对实际工作中诚信问题的详细讲解,有针对性地提高员工对信用的认识;向员工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守信得利、无信失利”的典型事例,激发员工们珍惜自身和本部门的信用记录、培养良好信用行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开展“诚信宣传月”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画册等方式,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拓展信用知识宣传的受众面,提高员工的信用意识;在民政官网上开辟“诚信视角”网络宣传板块,并就当前大家关注的信用热点问题,在线互动交流,增加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的知晓度。召开全省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会,动员各级部门积极行动起来,支持配合信用体系建设。成立湖北省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班,并制定下发有详细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机制的《湖北省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基本建设阶段(2016年1月-2017年6月)

  制定民政工作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整合、应用及管理的规章制度,让具体执行者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如何做好”。建立全省民政系统规范统一、数据详实、覆盖广泛的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将抽象的信用概念量化为具体要素,使信用软指标变成评价硬指标。加快出台《湖北省民政工作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让制度约束行为,让制度约束权力。

  (三)试点示范阶段(2017年7月 -2018年12月)

  在信息化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选择领导班子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较强、善于接受新事物的民政部门作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组织专家团队对试点单位的现行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诊断,帮助健全信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台帐管理等信用风险管理流程。帮助试点单位培训专业的信用管理人才。跟踪试点单位实施信用管理的情况,并及时解决问题。组织专家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在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召开现场会,组织试点单位相互交流探讨,取长补短,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为全面推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基础。总之,要通过试点来树立一批机构健全、制度到位、技术先进、对外信用形象良好的“信用民政示范点”,并以典型引路,引导湖北民政系统转变信用管理理念、引进先进技术、提升信用管理水平,为全省的“信用民政”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四)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借鉴试点单位的先进经验,通过以点带面,在全省全面推进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将全省民政部门联网,实现信用信息建设一体化和即时监管。建立民政工作信用信息终端并纳入湖北省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开,实现与国税、地税、银行、工商、交通、保障等部门信用信息的在线交换共享。在运行过程中,做好数据更新和系统维护,常态化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力争到2020年,建成管理有序、制度健全、信息完备、服务完善的民政工作信用体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牢固树立诚信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民政部门积极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政工作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检查督办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二)大力宣传,广泛参与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信用及信用规划的宣传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帮助各级民政部门和服务对象了解信用体系;广泛吸纳社会力量,营造浓郁的舆论环境,使信用体系建设及规划实施成为全省民政系统的自觉行动。

  (三)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同时,深入开展“听民生、察民情、知民意、解民忧、护民权”的主题活动,确保规划提出的任务要求合情合理。提高各地各民政部门的规划意识,树立长远发展理念,自觉以规划要求指导具体工作,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确保规划目标能够如期顺利实现。

  (四)推动立法,健全机制

  出台民政工作信用法规,并注重信用法规与其它政策法规之间的衔接,及时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起充分体现信用理念的政策法规体系。同时,强化民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促进民政工作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和公开透明,拓宽社会监管渠道,提高民政工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