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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收费标准

来源:    时间:2017-11-22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8)440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举办了多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对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公务员、教师、职工及其他各类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管理不严,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或以办班名义到外地旅游等,加重了企业、单位和个人负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切实加强对各类短期培训班的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期培训班是指国家机关、党委机关、司法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学校、学会协会等举办的面向社会和面向系统内的各类理论、文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岗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补习班、学习班。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只能收取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三项。

1、培训费:培训费按照时间长短收费,培训时间在十五天以内的,按最高不超过12元/人、天的标准收费;培训时间在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按最高不超过10元/人、天的标准收费;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按最高不超过180元/人、月的标准收费;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150元/人、月的标准收费。

对于实验学习消耗较大的培训,如烹饪、消防、矿山等专业培训班,可在上述规定培训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计算机培训或需要使用计算机实习的,可另收上机费,上机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元/人、课时。

具体标准由各地、市、州、县物价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社会举办的服务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各地、市、州、县物价局制定。

2、资料费:由出版社发行的培训资料按定价收取;由举办单位自编的讲义、辅导材料等,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印制成本加不超过10%的损耗、运杂、管理等费用的办法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于与培训内容无关或过时的资料,学员可以拒绝购买。

3、住宿费:学员住宿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不得在高档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适用的差旅费住宿标准,费用由学员自理。

三、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与提干、晋升职称、调整工资、调动工作等有关的带有强制性的各种培训班的收费应严格审批,收费标准按第二条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四、短期培训班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办班单位必须在每次办班前半个月,持当地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办班的有效批件,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手续,每次办班结束后所批收费标准即行停止执行。没有当地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办班批件的,各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批准收费。

临时收费许可证应注明有效期限,办班结束后许可证即行到期,由发证物价部门收回。

五、办班单位必须将每次办班的财务收支情况报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各办班单位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财政部门应根据培训人数限量发售票据,培训结束后及时核销票据,并将多余票据收回。所收培训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否则,取消其以后继续办班收费资格。

六、各办班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准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举办各种培训班应限定在本辖区范围内,不得异地办班,或借办班名义到外地旅游;严禁以会代训,以收会务费代替培训费,也不准收取培训费后另收取会务费。

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八、各级组织部门、机关工委等部门在行政学院、党校举办的干部、党员轮训不适应本办法,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及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九、本通知从199911日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鄂价费字[1992]116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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