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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函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0-10-21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我局草拟的《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与1027 日前传至我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 陈少平,电话:13597655517,电子稿发送至920718257qq.com邮箱。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01020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招标方式改革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方法,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主体责任。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

(二)推行投标担保保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各类保证金,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大力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核查。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规范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明确项目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应载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无签名或能认定属冒充签名的投标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二、推进评标定标方式改革

(四)完善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项目统一采用定性评审制进行评标,项目投标报价、技术标、商务标不再进行定量打分评标。招标人应对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推行成本警示价。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建议为招标控制价的80%至85%之间,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价时参考。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低于成本警示价投标的投标人对其报价作出不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六)倡导“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定标模式。招标人合理选择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方法。项目定标一般采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的原则。“优中选低”是指对重大项目和技术比较复杂项目,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低中选优”是指对一般技术通用型项目,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七)探索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探索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对采用价格竞争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三、推进监管方式改革

(八)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完善电子监管系统,推动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统与行业主管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及各城区的监管对接,实现全程在线监管。

(九)开展标后核查履约监管。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标后核查,对中标人的投标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标后评估,对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进行标后评估,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四、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十)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市本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分级监督管理。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城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项目,由各城区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实行管办分离。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管部门分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组建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