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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3-08-2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湖北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2〕1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各市场主体和有关单位请于917日前回复意见建议。

联系人:周林、冯丽琴

联系电话(微信):13597655517

附件:《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817

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制定本指引,供招标人参考。

一、评标办法及步骤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定分离”。本指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标候选人,由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定标要素和根据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情况、清标考察报告(如有的)及标候选人报价、技术、信用、履约方面因素客观、公正、择优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湖北省系列招标示范文本(最新版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法和标准、定标法和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选择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合理低价法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可以采用《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设备类)》《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材料类)》规定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评标办法可以采用《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通用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根据《关于印发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系列招标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公管函〔2022〕19号)和《关于印发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黄财采发2023〕53号)文件要求,依据《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项目类型选用相应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绿色建材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相应要求。

(一)初步评审

1.形式性评审。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3.其它符合性评审或响应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否决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否决投标的判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和招标文件单列的合规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否决投标判定。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工程施工合理低价法(附件2)中,技术标采用合格制方式评审,商务标不评审,信用标量化评审工程施工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附件1)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标、商务标及信用标评审。

招标人不得设置超过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各种商务条件业绩条件及获奖要求。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情况,合理规范应用信用信息,并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办法对正在公告期内的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否决性条款;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的惩罚性减分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二、标候选人的确定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定标候选人确定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详细评审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候选人确定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

在使用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中,最终评审得分相同的,鼓励优先推荐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并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五)否决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及个人评分记录、评审意见记录;

(七)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服务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不标明排序);

(九)其他内容。

四、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五、定标

定标会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入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并全程录音录像。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广泛征求意见而需延期进行的,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

(一)定标准备

1.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应对投标报价评审情况、技术标评审情况和商务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审查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2.定标前的清标与考察。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清查核实。

招标人在清标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5 人以上单数定标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有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除定标组长外,其他定标委员会员应从定标委员会人员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定标委员会人员库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3倍,人员库人员招标人本单位、本系统人员本单位(系统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除外)专业人员组成。

招标人因专业人员不足,可邀请专业人员参与定标,但邀请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应当保密

在定标活动开展前,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3曾因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并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定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标,严格遵守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标候选人的确定情况、在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标;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严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标准、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定标完成后,定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

4.成立定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 3 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标准和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投票行为、议事行为、定标过程等进行监督;

2私下接触投标人;

3在定标监督过程中,非法影响定标委员会作出定标决定的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4)与定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原则,非法干预标结果的

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定标

招标人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得临时动议改变既定规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时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与项目相匹配的定标要素。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参考下列定标要素:

(一)企业实力类:1.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等企业综合指标;2.企业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奖项、文明工地等业绩奖项指标;3.企业营业额、净资产、项目资金保障、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流动比速等财务指标;4.企业诚信;5.县级以上政府、住建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

(二)人员资历类:1.项目负责人信用、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履历、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情况;2.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配置、项目管理人员学历、职称、从业年限;3.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答辩情况;4.项目自有工人配备情况;5.拟派建筑工人获国家、省、市高技能人才表彰、荣誉称号或者技能竞赛荣誉情况。

(三)项目保障类:1.招标人自行拟定的定标阶段报价比选规则等经济指标;2.技术方案编制水平等技术指标;3.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内控指标;4.绿色建筑、BIM技术等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情况。

(四)履约表现类:1.13年内承揽的项目是否发生过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2.13年内企业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3.13年内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4.13年内是否发生过恶意欠薪、农民工工资保障不到位问题;5.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是否存在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或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6.已完工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服务质量评价)。

采用价格竞争法的项目定标要素仅为投标价格,根据事前制定的价格规则确定中标人。采用投票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混合定标法的项目可以任意选择以上要素其中多项作为定标要素,建议明确优先级,不宜进行量化评分。

招标人坚持择优、竞价、物有所值的原则,根据招标具体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在充分满足项目需要和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注重价格导向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履约方面因素合格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招标项目相匹配、报价合理的中标人。

在使用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中,招标人在定标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并招标文件中载明。

定标会议流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会议流程内容。定标会议流程包括以下事宜:

1.定标监督小组人员监督所有参与定标会有关人员是否签到并签署定标工作承诺书

2.定标监督小组人员检查所有人员手机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是否按规定上交保管

3.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人员到齐后,定标监督小组人员核查定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规定和宣读定标会场纪律;

4.定标委员会组长宣布定标会议正式开始;

5.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评标报告审查情况定标前清标情况(如有)以及对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如有,然后现场分发定标相关资料和选票

6.定标委员会成员了解熟悉定标相关资料,有疑问的按照规定提问和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进行定标;

7.采用票决定标的,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及时收取并检查计票情况;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及投票理由;

8.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情况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9.定标监督工作完成后定标监督小组根据监督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

招标人绍项目的概况及招标要求,以及定标原则与定标方法,不得用有倾向性的语言。提问和答复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由定标委员会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和答复双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定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独立完成票决后,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收集、清点投票

票决统计与唱票,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唱票计票,由定标监督小组监督人员监督计票和唱票环节。

招标人提供的定标资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有倾向性意见。

)定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从有效中标候选人中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定标记录

定标会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招标人应做好定标资料的收集管理,对整个定标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文字、图纸、声像、磁盘、光盘、U盘等不同载体的记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及时归档,确保做到准确完整,安全规范,可追溯可倒查可查询。除按规定自行保存所有定标资料外,招标人还应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报告审查情况、清标(考察)报告(如有的)定标记录、定标报告、定标监督报告录音录像所有定标资料提交交易中心归档保存。清标报告应包括各清标事项形成的各类资料。定标记录应包括参加定标委员会组长授权委托书(如有的)定标工作承诺书、定标的人员名单投票记录、投票表、集体议事定标意见表(如有的)答辩应有具体询问和答复记录表(如有的)、考察报告(如有的)等相关资料。定标报告应包括参加定标会人员或者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六)定标工作纪律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清标和考察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接到定标通知后按照定标时间准时前往指定定标会议地点。

清标和考察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招标人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行为应当及时要求其改正。

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人员及参加定标的有关工作人员等所有人员进入评标室应当上交手机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按规定统一交易中心保管,不得带入定标室。

六、监督与管理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招标人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

招标人发现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前的清标活动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招标人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进行纠正和依法依规进行处,并及时通报交易中心有关监管部门和定标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有关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二)加强对采用评定分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招投标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其监管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强化招标人内控机制

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招标人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应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事项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定标情况和定标结果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报告。

(二)回避机制清标(包括考察)小组成员、评标报告审查人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人员与有效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监督机制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法定标,定标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和违法违规的情形。监督工作完成后应形成书面定标监督报告。

(四)全过程“留痕”机制招标人有关的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应对定标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有关录音、录像和书面材料等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四)招标效果核查机制对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定标规则和招标人价值取向进行一标一核查和评估。

、附则

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指自印发之日起,政数局发20213政数局发20225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工程施工综合评估法

2.工程施工合理低价法

3.工程施工资格预审审查细则

4.相关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

5.评标报告审查情况

6.定标前清标报告;

7.定标投票表;

8.定标投票统计表;

9.集体议事定标个人评价意见表

10.集体议事定标意见表

11.定标报告;

12.定标监督报告。

附件: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