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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3-05-2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湖北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鄂公管文〔2022〕1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6月29日前回复意见建议。

联系人:冯丽琴

电子邮箱:2694969397@qq.com

联系电话(微信):13597655517

附件:《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特制定本指导规则,供参考执行。

一、评标办法及步骤

本指导规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定标要素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情况、招标人的清标报告(如有的)、建设单位对投标人的履约评价、投标人报价情况以及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因素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定标方法和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相应要求。

具体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即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均采用定性方式评审)、定量评审(即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均采用评分方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即投标报价采用定性方式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评分方式评审或者技术标定性方式评审、投标报价和商务标采用评分方式评审)的方式。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均采用定性评审的仅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系列最新版本,结合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系列招标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公管函〔2022〕19号)文件要求,依据《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项目类型选用相应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

定性评审是指实行合格制,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定量评审是指实行评分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评分。

(一)初步评审

1.形式性评审。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3.其它符合性评审或响应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和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1.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采用定性评审的,采用合格制,技术标定性评审具体评审内容、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招标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货物招标项目的技术标评审,可以将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分为重要评审项目和一般评审项目两类,定性评审时只能分别指出负偏离情况,评标委员会可针对重要评审项目偏离情况否决投标,对于一般评审项目不得规定若干项不符合或负偏离就将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对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应指出该技术标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技术标采用定量方式评审的,评审内容、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中,施工招标技术标评审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评审因素。技术标评审内容、评审细则招标人可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系列最新版本,结合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商务标评审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招标人不得设置超过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各种商务条件及获奖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招标项目或该招标标段相关指标要求。

商务标采用定性评审的,采用合格制,商务标定性评审具体评审内容、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商务标不合格的情形仅限于被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行政部门列为黑名单且正在公示期内或被取消若干年投标资格且正在公示期内、被人社部门列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且正在公示期内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对评审“合格”的商务标,应指出该商务标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商务标采用定量方式评审的,评审内容、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招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机构、信用和类似项目业绩、认证体系等其他评审因素。商务标评审内容、评审细则招标人可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系列最新版本,结合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审因素的评审分值不超过评审总分值的2%,对正在公告期内的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否决性条款;对正在公告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但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的惩罚性减分条款,但不得设置否决性条款。

3.投标报价评审

投标报价定性评审具体评审内容、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文件是否出现违反计价规范、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情况。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办法,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保障合同有效履约。

投标报价不合格的情形仅限于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成本的情形。投标报价文件评定为“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列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投标报价采用定量评审的,评审内容、评审细则招标人可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系列最新版本,结合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定标候选人确定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详细评审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确定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

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定性评审的,详细评审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从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排序在前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五)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六)评标委员会及个人评分记录、评审意见记录(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性优势,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能由此引发的合同履约风险以及其他意见);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不标明排序);

(八)其他内容。

四、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五、定标

定标会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广泛征求意见而需延期进行的,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对已建立有完备定标会议工作纪律、具备录音、录像条件及能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定标会议全程音视频互联互通的,可在本单位进行定标。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定标准备

1.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2.定标前的清标与考察。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清查核实。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成员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在职人员组成,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因专业力量不足,确需委托外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定标的,外单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聘请本单位外人员参与定标的,应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应当保密。

在定标活动开展前,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3)曾因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并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定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定标,严格遵守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定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确定情况、在定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定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定标;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严禁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方法定标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定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定标完成后,定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

4.成立定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投票行为、议事行为、定标过程等进行监督;

(2)私下接触投标人;

(3)在定标监督过程中,非法影响定标委员会作出定标决定的或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4)与定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原则,非法干预定标结果的;

(5)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定标方法

招标人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得临时动议改变既定规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时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1.定标要素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与项目相匹配的定标要素。

2.定标办法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的方法。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要素,应按照“公平竞争、合理低价、物有所值”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结合项目特点和和实际需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在充分满足项目需要和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注重价格导向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从有效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招标项目相匹配、合理低价的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定标要素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情况、招标人的清标报告(如有的)、建设单位对投标人的履约评价、投标人报价情况以及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定标资料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进行定标。

3.定标会议流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会议流程内容。定标会议流程包括以下事宜:

(1)定标监督小组人员监督所有参与定标会议有关人员是否签到并签署定标工作承诺书;

(2)定标监督小组人员检查所有人员手机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是否按规定上交保管;

(3)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人员到齐后,定标监督小组人员宣读定标会场纪律;

(4)定标委员会组长宣布定标会议正式开始;

(5)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评标报告审查情况、定标前清标情况(如有的)以及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情况(如有的)等,然后现场分发定标相关资料和选票等;

(6)定标委员会成员了解熟悉定标相关资料,有疑问的按照规定提问和答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进行定标;

(7)采用票决定标的,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及时收取并检查投票、计票情况;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及投票理由;

(8)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情况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9)定标监督工作完成后,定标监督小组根据监督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

招标人介绍项目的概况及招标要求,以及定标原则与定标方法等,不得用有倾向性的语言。提问和答复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由定标委员会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和答复双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独立完成票决后,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收集、清点投票。

票决统计与唱票,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唱票、计票,由定标监督小组监督人员监督计票和唱票环节。

招标人提供的定标资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意见。

(三)定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从有效中标候选人中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四)定标记录

定标会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招标人应做好定标资料的收集管理,对整个定标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文字、图纸、声像、磁盘、光盘、U盘等不同载体的记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及时归档,确保做到准确完整,安全规范,可追溯可倒查可查询。除按规定自行保存所有定标资料外,招标人还应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报告审查情况、清标报告(如有的)、定标记录、定标报告、定标监督报告、录音录像等资料提交交易中心归档保存。清标报告应包括各清标事项形成的各类资料。定标记录应包括参加定标的人员名单、投票记录、投票理由等相关资料。定标报告应包括参加定标会人员或者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五)定标工作纪律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接到定标通知后应按照定标时间准时前往指定定标会议地点。

清标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和定标监督小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招标人对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和擅离职守行为应当及时要求其改正。

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人员等所有人员进入评标室前,应当上交手机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按规定统一由交易中心保管,不得带入定标室。对符合要求在本单位定标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人员的手机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统一由定标监督小组明确的监督小组人员保管,不得带入定标室。

六、监督与管理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定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

(二)加强对采用评定分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招投标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其监管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强化招标人内控机制

(一)决策约束机制。招标人要加强内部管理,要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事项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二)回避机制。清标(包括考察)小组成员、评标报告审查人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和定标监督小组人员与有效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监督机制。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定标方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和违法违规的情形。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

(四)全过程“留痕”机制。招标人有关的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应对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有关录音、录像和书面材料等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五)招标效果核查机制。对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定标结果是否符合定标规则和招标人价值取向进行一标一核查和评估。

八、附则

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指导规则自印发之日起,黄政数局发〔2021〕3号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相关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

相关定标方法优缺点分析

《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试行)》中明确定标方法有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以及集体议事法等方法,现对上述定标方法优缺点进行分析,供招标人在选择使用时参考。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

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服务类项目一般不优先选用最低价投标价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些小型通用技术工程或简单通用技术工程可以采用最低价法,但要注意防止恶性竞价,平均值法或第N低价法会相对合理一些。

优点:程序简单、竞价功能较强。

缺点:不能综合考量和兼顾多项要素。

二、票决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包括:包括票决数量法和票决计分法。

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定标要素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情况、招标人的清标报告(如有的)、建设单位对投标人的履约评价、投标人报价情况以及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定标资料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定标要素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情况、招标人的清标报告(如有的)、建设单位对投标人的履约评价、投标人报价情况以及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定标资料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优点:可以充分切合项目特点。既能综合考量履约能力,也有一定的竞价功能,实现选优竞价相结合。

缺点:对定标人员要求较高。

三、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招标人如果没有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加以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则不建议采用集体议事法。

优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定标权,既可以是择优,也可以是竞价,还可以是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结合。

缺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廉政压力与廉政风险巨大。招标人如果没有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加以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则不建议采用集体议事法。

四、其他方法

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科学、合理的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