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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0-12-21

为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法制化营商环境,我局草拟了《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3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电话:6205727
    邮箱:920718257@qq.com
附件:1.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2.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试行)
                
              
附件1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负责制,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法制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评定分离”改革
   (一)改进评标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定分离。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原则上采用定性评审制。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定性评审制,技术标和商务标同时采用定量评审制。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招标人期望合理竞争下浮率”,科学引导投标人进行合理有序竞价。
   (二)完善定标方法。在定标前,招标人应对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等进行清标,并出具清标报告,由清标人员签字确认,清标书面报告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要素,通过“记明投票+注明投票理由”或者评分的方式进行定标。招标人应按照“公平竞争、合理低价、物有所值”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方法,在充分满足项目需要和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注重价格导向和经济效益,从有效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招标项目相匹配、合理低价的中标人。
   (三)强化招标人内控机制。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投标决策约束机制,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应纳入“三 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应严格执行回避机制,准备工作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应落实监督机制,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定标方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和违法违规的情形。定标监督工作完成后定标监督小组应撰写监督报告。应落实全过程“留痕”机制,招标人有关的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应对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应实行招标效果核查机制,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核查开始时间由招标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核查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核查工作完成后,应撰写核查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法。
   (四)实行投标人成本评审。招标人应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系列最新版本规定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价评审程序的警戒线,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进行评审和判断。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五)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担保保险替代各类保证金,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以招标文件特示一种信用担保形式。大力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核查。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定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
    二、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
   (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主体责任,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机构义务与责任,并加强对其招标代理履约行为的管控。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招标文件内部编制、审核机制,明确专人专岗负责招标文件编制、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我市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制度要求,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交易平台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建立评价机制。各级有关监管部门应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对符合“黑名单”情形的,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管理和实施信用惩戒。
   (七)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升级电子监管系统,推动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统与行业主管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及各县(市)区的监管对接,实现全程在线监管。完善串通投标防治机制,升级串通投标甄别系统,建立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处理指导规则,加大对串通投标的认定查处,有效遏制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三、改革监管体制机制
   (八)实行分级监管。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本市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且项目建设地点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城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项目,由各城区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大冶市、阳新县依据各自规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推行联动监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与公安机关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通报共享、违法违规案件移送协查、联合检查执法和联合奖惩”常态化。
   (十)实施管办分离和平台整合共享。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管部门分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现市县一体化。


附件2

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指导规则,供参考执行。
   一、评标办法及步骤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定标方法和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原则上采用定性评审制。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的招标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定性评审制,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定量评审制。
   定量评审是指实行评分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评分。定性评审是指实行合格制,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一)初步评审
   1.形式性评审。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3.其它符合性评审或响应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和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1.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采用定性方式评审的,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对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技术标采用定量方式评审的,评审内容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采用定性方式评审的,采用合格制。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商务标采用定量方式评审的,评审内容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投标报价评审
   投标报价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文件是否出现违反计价规范、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招标人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系列最新版本,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价评审程序的警戒线,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的,投标报价评审为“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评审“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指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二、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定标候选人确定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详细评审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确定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定性评审制的,详细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将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报价均合格的投标人确定为定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采用定性评审制,技术标和商务标同时采用定量评审制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序,排序在前的投标人确定为定标候选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足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有竞争性,如具有竞争性,可以推荐给招标人,由招标人定标,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三、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评标委员会及个人评分记录、评审意见记录(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性优势,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能由此引发的合同履约风险以及其他意见);
   7.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不标明排序);
   8.其他内容。
   四、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五、定标
   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如有特殊情况,最迟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但对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及不能与交易中心实现定标会音视频互联互通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定标准备
   1.评审结果核实和清标。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对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对定标候选人企业实力、企业信誉(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等直接关系到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进行核实,可以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对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等进行清标,并出具清标报告,由清标人员签字确认,清标书面报告作为定标参考依据。
   2.建立定标人员库。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定标委员会人数的3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除外)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或者公司外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除外)工作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除外)工作人员。
   如定标委员库成员在数量上或技术、专业等方面无法满足定标需求,可由招标人直接或根据行业协会的推荐邀请知名专家入选定标委员库。
   3.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其他成员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招标人聘本单位外人员参与定标的,应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并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定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定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定标完成后,定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定标书面报告。
   4.成立定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及时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人员库组建、定标人员抽取和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估是否符合内控机制及价值取向,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参加定标会的人员或者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交。
定标监督小组原则上由2人组成,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也可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骨干成员参加。定标监督小组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
   (二)定标方法
   招标人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不得临时动议改变既定规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时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1.定标要素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参考下列定标要素:
   (1)价格要素
   定标委员会对有效定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进行分析,结合有效定标候选人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拟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等对报价的合理性及不平衡性进行评审。对报价的不合理性及不平衡性的,定标委员会可以启动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可以对有效定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横向比较,结合类似工程历史造价数据、市场价等,评判履约风险。
   (2)方案要素
   定标委员会对有效定标候选人的方案进行评审。施工项目主要考虑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等,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鼓励将建筑业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 生态环保应用在项目中。勘察项目主要对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进行评审。设计项目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监理项目主要对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进行评审。
   (3)团队要素
   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有效定标候选人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综合能力等进行评审。
   (4)性能要素
   主要考虑有效定标候选人拟投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有效定标候选人的技术水平等。
   (5)商务要素
   定标委员会对有效定标候选人资信进行评审。商务因素包括业绩、奖项、财务指标、信用等。
   (6)招标文件规定的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其他合规合理的定标要素。
   2.定标要素设置原则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与项目相匹配的定标要素。定标要素宜采用以下原则设置:
   (1)施工项目定标办法必须包括价格要素、方案要素、团队要素和商务要素等;
   (2)需投标人提供建筑概念方案设计图(含对可研方案的优化和创意发挥)的项目应包括价格要素、方案要素等,其他设计项目必须包括价格要素,并选择方案要素、团队要素和商务要素等中的1种或几种要素定标;
   (3)勘察项目定标办法中必须包括价格要素,并选择方案要素、团队要素和商务要素等中的1种或几种要素定标;
   (4)监理项目定标办法必须包括价格要素,并选择方案要素、团队要素和商务要素等中的的1种或几种要素定标;
   (5)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定标办法中必须包括价格要素、性能要素等。
   3.定标办法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要素,通过“记明投票+注明投票理由”或者评分的方式进行定标。招标人按照“公平竞争、合理低价、物有所值”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方法,在充分满足项目需要和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注重价格导向和经济效益,从有效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招标项目相匹配、合理低价的中标人。
   4.投标报价比较入围。定标委员会在进行价格竞争定标、票决定标、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时,应当首先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比较,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幅度超过“招标人期望合理竞争下浮率”(具体竞争下浮率为整数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步价格竞争定标、票决定标、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活动。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它合规、合理投标报价比较入围方法。
   进入下步定标活动的投标人未超过9家(含9家)的,所有进入下步定标活动的投标人入围最终的定标投票。
   进入下步定标活动的投标人超过9家(不含9家)的,定标委员会可以在进入下步定标活动的投标人中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进行排序或者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按进入下步定标活动的投标人数量选择不少于9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入围最终的定标投票或者按进入下步定标活动的投标人数量选取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具体比例由招标人确定)投标人入围最终的定标投票。
定标委员会在确定入围最终的定标投票的投标人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定标原则和定标要素,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意见、招标人的清标报告、定标参考、择优和比劣情况和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定标。
   (三)定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不少于3日。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从有效中标候选人中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四)定标记录
   招标人必须做好定标会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留好痕迹,做到可追溯、可倒查。除按规定自行保存所有定标资料外,招标人还应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提交交易中心归档保存。定标记录应包括参加定标的人员名单或者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人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参加定标会人员或者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六、招标人内控机制
   招标人是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决策约束机制
   招标人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评估等应纳入“三 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内,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二)回避机制
   准备工作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三)监督机制
   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定标方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形。监督工作完成后应撰写监督报告。
   (四)全过程“留痕”机制
   招标人有关的定标资料应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存,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应对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随定标资料一并保存。
   七、招标效果核查机制
   (一)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核查开始时间由招标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核查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核查工作完成后,应撰写核查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法。
   (二)行政监督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式对其监管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效果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
   本程序与方法自印发之日起,黄公共资源局发〔2018〕27号、黄公共资源局发〔2018〕28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