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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时间:2020-06-1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贵单位征求意见,请贵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6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无意见的也请予以书面回复意见。
    联系人:陈少平  电话:6205727
    邮箱:
920718257@qq.com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乡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招标投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强化招标投标过程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对保证工程建设成效、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要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二、严格规模标准和应进必进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要求执行。应当严格按照分级原则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三、严格应招必招
    工程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公开招标,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规模小、技术简单的多个项目打包公开招标。各地工程项目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确需划分标段进行招标采购的,同一项目(以立项批文为准)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禁止以划分标段后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定的标准为由规避招标。鼓励对同一项目中具备相应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打包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商。
    四、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
    招标人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招标项目公开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中标人、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及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对招标投标过程及结果负总责。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等内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二)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设置符合项目实际的资质、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及否决投标情形、评标办法。有行业规范标准的,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执行要求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三)及时对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异议,进行针对性、实质性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在规定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主动接受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招标。各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审批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审批手续。不得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不得为投标人量身订做招标条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违规确定中标人。
    六、强化工程项目监管
    (一)大冶市、阳新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各城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规范,创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问题。
    (二)大冶市、阳新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牵头负责,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协同监管机制,促进责任落实,增强监管合力。
    (三)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把日常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抽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